身份調整是身在美國的外籍者為了將其非移民身份調整到移民身份(綠卡身份)而提交的申請。
過去,只有在移民申請已經批准的情況下申請人才被允許提交I-485身份調整的申請。但自2002年7月31日起, USCIS公佈了一項規則,在簽證名額可用的情況下,允許I-485身份調整申請和I-140移民申請的同時提交。
如果外籍者在希望進行調整身份的時候沒有身在美國境內,那他/她就不能在美國境內申請身份調整,而需要到美國境外的領事館申請進行領事處理程序,即(Consular Processing, CP)。
身份調整的最大意義,就在於它是獲得綠卡的最後一步。身份調整的申請一旦獲得批准,申請人就獲得了美國的永久居住權。並且,在I-485申請的等待期間,申請人還可以同時申請I-131回美證以及I-765工作許可。
身份調整的申請資格
身份調整是身在美國的外籍者由非移民身份轉向移民身份或永久居民身份時所提交的申請。要提交身份調整的申請,申請人不但需要滿足身份調整所要求的條件,還不能在法律上有任何導致不能提交身份調整申請的問題。
要滿足身份調整的資格,申請人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1. 申請人必須身在美國。如果外籍者身在美國之外,他就不能申請身份調整了,而是需要在美國境外的領事館申請進行領事處理程序。
2. 申請人的移民申請必須已經獲得了批准。這一標準適用於I-130家庭移民的申請。但是,美國公民的直系親屬(包括父母﹑配偶以及21歲以下的未婚子女) 能夠在申請人為其提交I-130申請的同時提交I-485身份調整申請。關於公民直系親屬的詳細信息,請點擊這裡
此外,依照2002年7月的最新規定,如果申請所在的類別有移民簽證名額可用,I-485身份調整申請能夠和I-140職業移民申請(EB-1. EB-2 and EB-3)同時提交。關於這項規定的更多信息,請點擊這裡
3. 移民簽證名額對於申請人必須可用。除了美國公民的直系親屬外,家庭移民申請的其它種類以及職業移民申請都要受每年移民簽證的名額數限制。這些外籍者,只有在等到簽證名額可用的情況下,才能提交他們的I-485身份調整申請。所謂簽證名額可用,也就是說國務院每月公佈的截至日期(Cut-Off Date)已經晚於外籍者申請的優先日期(Priority Date)。
4. 申請人必須是合法入境。外籍者在進入美國時必須經過檢查才會被認為是合法入境。移民局認為「經過檢查」也就說在入境口岸經過了移民官員的檢查。在移民官員告訴你可以入境並且允許你入境之後,也就意味著外籍者已經合法入境。一般來說,簽證上的I-94表格或移民章都標誌著持有者為合法入境。
5. 與移民申請相關的條件沒有改變。相關條件的變化有可能會給身份調整申請帶來不利的影響。
a. 家庭移民為基礎的的情況舉例:
i. 一位美國公民母親為她的20歲未婚兒子申請移民美國,美國公民直系親屬的申請不需要受到名額的限制。然而在I-485身份調整申請批准以前,身為申請人的母親不幸去世了。因此,兒子也就不再符合美國公民的直系親屬的標準。
ii. 一位持有綠卡的父親為其外籍孩子申請移民,但是在身份調整申請批准之前這位父親不幸去世。這位外籍的孩子也就失去了申請的資格。
iii. 一位持有綠卡的父親為其19歲的女兒提交了移民申請。I-130移民申請已經獲得了批准,但在I-485身份調整申請還處於等待狀態的時候,這女兒結婚了。在這種情況下,這位女兒也不再滿足身份調整的條件因為她已經不是綠卡持有者的未婚子女。
b. 基於婚姻關係的移民申請的相關情況舉例:
i. 美國公民妻子為他的外籍丈夫申請了公民直系親屬的移民。然而,在申請批准之前,他們就離婚了。這份申請會被拒絕,因為他已經不是公民的配偶。
ii. 美國公民妻子為其外籍丈夫申請了公民直系親屬的移民。在身份調整申請批准之前他們已經分居。這份申請仍舊有可獲得批准,但是在判斷此婚姻是否有效或是虛假婚姻時,移民局有可能考慮分居的這一因素。
iii. 一位美國公民娶了一位外籍妻子。然而,在為他妻子提交移民申請之前,就不幸去世了。這位外籍妻子仍舊可以申請公民直系親屬的移民只要她與已故公民的婚姻持續滿兩年並且在其公民丈夫死亡時他們不是處於分居狀態。但是,她必須在其丈夫去世兩年內提交申請。在提交申請時,她必須沒有再婚。
c. 職業移民申請的相關情況舉例:
i. A先生申請EB-1 (b)類的傑出研究人員的移民申請。但在申請批准之前,支持申請的僱主撤銷了原本的工作職位。這樣,他的申請就會被移民局拒絕,因為EB-1(b)類的申請需要永久的工作職位。
ii. B先先獲得了NIW國家利益豁免申請的批准,之後他申請了I-485身份調整。但在申請批准之前,B先生不想再繼續在原本的工作領域工作,於是他換了一項與原本工作領域無關的新工作。這樣,他的身份調整申請就有可能被移民局拒絕因為他更換了工作領域。
iii. 如果申請人的移民申請是以 Eb-1 (b) 傑出研究人員為基礎或其它需要勞工證類別為基礎,申請人就必須為在I-485申請提交後為僱主工作滿180天後才可以換工作。否則,移民局有可能會拒絕這一申請。
-By 張哲瑞
移民簽證律師 - 張哲瑞
張哲瑞聯合律師事務所 專長於科技職業移民及特殊技能移民。本著" 真誠服務,注重效果" 的精神,張哲瑞律師團隊為無數華人贏得了在美國的移民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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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移民及跨國經營法律律師 - 申建明
申教授律師行主營EB-5投資移民及L-1/EB-1c跨國經營法律業務。申建明律師是為數不多的EB-5律師之一,擔任7個EB-5區域中心的簽約合作律師。
我行擔任多家跨國公司法律顧問,處理跨國經營中的諸多法律問題,並為跨國主管申請L-1A工作簽證以及EB-1c永久居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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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人才移民律師 - 范毅禹

范毅禹律師生於台灣,就讀於法國巴黎高等社會科學院(Ecole Des Hautes Etudes Sciences Sociales),研究社會經濟史。 一九八七年赴美國攻讀法律,獲JD學位並通過律師資格考試。
範律師專長於科技人才移民,一九九五年以來,又專注於EB-1,EB-2傑出人才移民和國家利益優先豁免申請等專業領域,在其中獨占鰲頭。 此舉不僅在中國律師中領先群倫,在美國律師中也屈指可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