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許可(EAD卡)是移民局批准一個外國人在某段時間內(通常為一年)在美國工作的一份文件。EAD卡是一張卡片,上面有外國人的名字和照片,同時還有過期時間。擁有了EAD卡,一個外國人就可以在美國合法地為任何僱主工作。但是,如果一個外國人有合法的身份如H-1B, L-1, L-2, 或者 O-1,他/她也能夠為特定僱主工作。在這種情況下工作無需EAD卡。
什麼人可以申請EAD卡?
可以申請EAD卡的一般類別如下(但不局限於以下):
1. 在直接與本專業相關的職位尋求OPT的F-1學生。在符合資格認證的美國學校註冊為至少9個月的全職學生後,外國學生可以申請EAD卡;
2. 被提供校外工作的由符合資格的國際組織贊助的F-1學生;
3. 由於經濟形式嚴峻的原因,尋求校外工作的F-1學生。外國申請人必須提交相關證據,如詳細陳述由於無法預料的經濟情況而產生此要求,以及申請人曾試圖尋找僱主已提交過勞資證明的校外工作。
4. 交換學者的J-2配偶和未成年小孩。申請人必須提交書面聲明和支持材料證明其工作對於J-1不是必要的支持,而是出於其它目的。
5. 身份調整申請人。在外國人提交身份調整申請(I-485)同時或之後,可以提交EAD卡申請。
6. 完成學業後尋求實習的M-1學生。
7. 持K-1簽證的美國公民的非移民未婚夫妻或K-2未成年子女。申請人在入境後90天內可以申請EAD卡。
8. 家庭團聚計劃(Family Unity Program)。如果已經在這個計劃下獲得身份,外國人可以提交EAD卡申請。申請時需附上一份身份批准信複印件。
9. L-2 簽證持有人。
10. 庇護者(Asylee,已獲得庇護)。
11. 在1995年1月4日或之後申請庇護的申請人(庇護申請仍在處理中)。如果申請人在1995年1月4日或之後申請庇護以及暫緩遞解出境,應至少等待150天以上才能有資格申請EAD卡。
12. 難民。
13. 以難民身份入境者。
什麼人工作時不需要EAD?
授權為特定僱主工作的外國人,持有以下身份,包括(但不僅限於):
1. 通過僱主獲得身份的臨時工人或實習生(H-1, H-2A, H-2B, or H-3) 。
2. 只由交換學者計劃的主辦人或適當的指定者僱傭的J-1交換學者,並且受制於在由計劃主辦人頒發的身份合格證書(Certificate of Eligibility, IAP-66表格)列出的由美國新聞總署(United States Information Agency)或美國國務院批准的計劃指導方針。
3. 通過僱主獲得身份的公司內部調任者(L-1)。
4. 非移民身份學生(F-1),持有有效的非移民學生身份並尋求以下工作:
i. 如果學生有資格並將註冊下學期課程,當學校上課時每週不超過20小時的校內工作,或學校放假時全職校內工作。兼職校內工作由學校授權,不需要特定學校官員或移民官簽字;
ii. 兼職校外工作,基於由僱主提交的經批准的證明授權,並由僱主提交由指定學校官員簽字的I-20表格;
iii. 在認證的機構註冊為至少長達9個月全職學生後的課程實習(作為已制定課程一部分的實習生計劃,合作培訓計劃或工作學習計劃)。兼職或全職的課程實習由學生I-20表格上的指定的學校官員授權,不需移民局的簽字。
其他不需要EAD的外國人:
1. 在科學、藝術、教育、商業方面的特殊技能人才或者運動員(O-1),以及隨同的外國人(O-2)。註:O-2身份不應與O-1或 O-2隨同人員的O-3身份混淆;
2. 通過符合條約規定的公司僱傭並獲得身份的非移民條約商人(E-1)或條約投資人(E-2);
3. 由外國政府機構僱傭的外國政府官員(A-1 or A-2);由外國政府官員僱傭的僱員(A-3);
4. 由外國政府機構僱傭的過境外國政府官員(C-2 或 C-3);
5. 由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僱傭的國際組織代表(G-1, G-2, G-3, 或 G-4);
6. 由外國新聞局或代表處僱傭的信息媒體代表(I);
-By 張哲瑞
移民簽證律師 - 張哲瑞
張哲瑞聯合律師事務所 專長於科技職業移民及特殊技能移民。本著" 真誠服務,注重效果" 的精神,張哲瑞律師團隊為無數華人贏得了在美國的移民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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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移民及跨國經營法律律師 - 申建明
申教授律師行主營EB-5投資移民及L-1/EB-1c跨國經營法律業務。申建明律師是為數不多的EB-5律師之一,擔任7個EB-5區域中心的簽約合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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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人才移民律師 - 范毅禹

范毅禹律師生於台灣,就讀於法國巴黎高等社會科學院(Ecole Des Hautes Etudes Sciences Sociales),研究社會經濟史。 一九八七年赴美國攻讀法律,獲JD學位並通過律師資格考試。
範律師專長於科技人才移民,一九九五年以來,又專注於EB-1,EB-2傑出人才移民和國家利益優先豁免申請等專業領域,在其中獨占鰲頭。 此舉不僅在中國律師中領先群倫,在美國律師中也屈指可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