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9/11前美國移民律師協會就意識到美國將迫於工會的壓力,採取有關政策來限制大量外籍勞工。H-1B和L-1簽証是目前外國勞工進入美國勞動市場的主要途徑,但是最近限制H-1B和L-1簽証的立法動向加速了這一限制外籍勞工移民政策趨勢。
面對當前移民政策轉變,一些高程度且在相關領域有較高學歷或傑出成就的外國勞工,以及服務業和勞動密集型產業所需要的非技術性勞工將越來越受到重視。在高程度一端,O-1簽証理所當然的成為明日之星。
O-1簽證(O-1 Alien of Extraordinary Ability),是給予在科學、藝術(包括電視和電影行業)、教育、商業或體育領域內具有特殊才能外國人的非移民簽證或身份。O-1簽證的非移民享有很多其他非移民工作簽証所沒有的特殊利益, 主要可包括以下幾項:
(1)O-1適用的範圍更廣,和H-1B簽証相比較,O-1 沒有像H-1B簽証在薪水,工作內容等方面的嚴格限制,例如:H-1B身份由於對大學本科學歷的限制只適用于職業工作,而不適用于體育運動員或演員,而O-1則沒有這一類的限制。
(2) O-1身份沒有工作期限的限制,能適用于那些H-1B工作期限(6年)已經用完的人。一般來說,H-1B持有者最多只能在美國居住6年,而O-1身份持有者,除了最初在美國可以居住3年外,只要能證明他的工作需要他留在美國,以後可以無限期地以1年1續的方式,申請延期,一直延下去。對於H-1B持有者6年期限到期﹑L-1B持有者5年期限到期﹑或者L-1A7年期限到期的外國人,如果符合條件,就可以申請轉換成O-1的身份,繼續合法的留在美國工作和生活。
(3)O-1簽証最大的價值,在於對尚未拿到回國居住兩年豁免、或不能拿到豁免的J-1持有人,提供了繼續留在美國工作的最佳選擇。如果,J-1持有人在其J-1身份到期前,尚未拿到回國居住兩年豁免、或不能拿到豁免,就不能轉換成其它非移民工作身份(H-1B或L簽證)、也無法繼續留在美國工作。但是,仍然可以獲得O簽證。
此外,在O-1身份期間,還可以申請相關政府部門豁免(IGA Waiver),EB-1傑出人材職業移民及EB-2 NIW 也可以同時提出。因為O-1簽証的申請要比其它與就業有關的非移民身份申請要高,它沒有遭到美國勞工會的反對與限制。
關於O-1簽証的申請。
O-1申請必須由僱主向移民局提出,不能個人單獨提出申請。O-1簽證申請人,必須已在國內或國際上享有相當的聲譽,才能被認定為是一位具有特別能力的傑出人才。如果,申請人是從事電影或電視製作拍攝,申請人必須已有特殊傑出表現的記錄可尋,才能被認定為是一位傑出人才。對O-1簽證或身份的要求,依工作領域的不同而有所區別:
-By 梁勇
移民簽證律師 - 張哲瑞
張哲瑞聯合律師事務所 專長於科技職業移民及特殊技能移民。本著" 真誠服務,注重效果" 的精神,張哲瑞律師團隊為無數華人贏得了在美國的移民權益。
Web: http://www.hooyou.com
E-Mail: jzhang@hooyou.com
Tel: 1-800-230-7040
投資移民及跨國經營法律律師 - 申建明
申教授律師行主營EB-5投資移民及L-1/EB-1c跨國經營法律業務。申建明律師是為數不多的EB-5律師之一,擔任7個EB-5區域中心的簽約合作律師。
我行擔任多家跨國公司法律顧問,處理跨國經營中的諸多法律問題,並為跨國主管申請L-1A工作簽證以及EB-1c永久居住權。
212-488-6888
info@shenlaw.com.
科技人才移民律師 - 范毅禹

范毅禹律師生於台灣,就讀於法國巴黎高等社會科學院(Ecole Des Hautes Etudes Sciences Sociales),研究社會經濟史。 一九八七年赴美國攻讀法律,獲JD學位並通過律師資格考試。
範律師專長於科技人才移民,一九九五年以來,又專注於EB-1,EB-2傑出人才移民和國家利益優先豁免申請等專業領域,在其中獨占鰲頭。 此舉不僅在中國律師中領先群倫,在美國律師中也屈指可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