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知道, 申請十年綠卡的申請人必須是一道德良好的人。最近美國聯邦上訴法院第二巡回法院有一個新的判例,將一對從岡比亞來美國的夫婦的十年綠卡申請加以拒絕。
這對夫婦是分別在1992年5月和10月以旅遊簽證來美國的,並在美國生了五個孩子。這對夫婦曾在1994年9月22日向移民局遞交過政治庇護的申請,但是該申請於2004年2月2日被移民局政治庇護辦公室拒絕,並向他們發出了上庭通知。這對夫婦在2004年3月3日上庭時,除了要求移民法官重新審理他們的政治庇護申請外,還以來美已超過十年,並有五個美國公民的子女為由,向法庭提出了十年綠卡申請(Cancellation
of Removal)。法官以政庇理由不充分為理由拒絕了這對夫婦的政庇申請。同時法官又以這對夫婦在1996年至2004年間向稅局報稅時誤報,少報收入,從而不具備“道德良好”的標準為由拒絕了這對夫婦的十年綠卡申請。
事實是這樣的:這對夫婦住在只有低收入才可以申請居住的政府廉租房。這對夫婦又在上庭作證時說:在2004年由於沒有工作,所以就沒有報稅。法官在庭上指出:作為有5個孩子的7口之家,大人和小孩都需要吃穿,生活用品,又是生活在紐約這樣的大城市,但是這對夫婦所報的稅表中列出的收入很低(沒有講具體數字),明眼人一看就知道這樣低的收入要維持7口之家的基本生活是不可能的,這說明這對夫婦是明顯誤報少報了他們應有的收入,從而他們也就不符合“道德良好”的標準。法官根據這一點以及其它考慮,拒絕了這對夫婦的十年綠卡申請。
這對夫婦在向BIA上訴時,又將2000-2004年間的收入作了補充申報。但是BIA指出:這對夫婦補報2000-2004年的收入是在法官指出他們少報了2000-2004年的收入後才補報的,並且在2000-2004年間的5年內連續誤報少報了他們的收入,即便是每年誤報少報的收入金額不多(根據補報的稅表來看)也不能說明法官的判決是錯誤的,而且從重新遞交的稅表來看,有些年份他們過去只報了實際收入的一半,而且沒有給出任何解釋為什麽少交一半。
這對夫婦後來又將BIA的決定上訴到第二聯邦法庭,但是第二聯邦法庭還是肯定了BIA的決定,駁回了他們的聯邦上訴。所以請申請十年綠卡的人要註意這個判例,並在申請十年綠卡前準備好完整的保稅記錄,要註意可以對過去沒報稅的年份補報,但應在上庭前補報,而不應在法官發現沒有完整保稅記錄或保稅金額不合理後再補報或修改增加過去的收入,從而導致法官以不符合“道德良好”這一條而拒絕你的十年綠卡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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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馮達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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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人才移民律師 - 范毅禹

范毅禹律師生於台灣,就讀於法國巴黎高等社會科學院(Ecole Des Hautes Etudes Sciences Sociales),研究社會經濟史。 一九八七年赴美國攻讀法律,獲JD學位並通過律師資格考試。
範律師專長於科技人才移民,一九九五年以來,又專注於EB-1,EB-2傑出人才移民和國家利益優先豁免申請等專業領域,在其中獨占鰲頭。 此舉不僅在中國律師中領先群倫,在美國律師中也屈指可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