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國公司經理移民和投資移民的異同比較

通常,許多人會混淆EB-1(c)跨國公司經理移民簽證和EB-5移民簽證,他們一般被統稱為投資簽證。簡單來說,EB-1(c)跨國公司經理移民簽證允許外國公司將其海外高層管理人員派到在美國的公司長期擔任高層次的管理職位,其目的是促進企業間相互交流和轉讓操作實踐經驗。EB-5移民簽證是為方便已經在美國投資或者正在準備投資的外國人設立的,其目標是刺激投資和增加美國人的就業機會。對於EB-1(c) 類的高層管理人員而言, 沒有個人資金投資的硬性要求,因為他們是為雇主工作,而EB-5類投資者需要投資自己的資金

在某些方面,EB-1(c) 和EB-5有著某些相似之處:

(1)兩者都涉及外國資本和投資。

(2)兩者都可能涉及在美國設立新的公司或收購美國現有的公司或企業。

(3)兩者都可能為美國工人創造新的就業機會。EB-5要求創造10個新的就業機會,但EB-1(c)並沒有為美國創造新的就業人數的硬性要求。

但是,EB-1(c) 與EB-5畢竟屬不同類別,不適當的應用可能會導致嚴重後果。 具體來說,兩者的區別如下:

(1)企業結構: EB-1(c) 類要求有美國公司與外國跨國公司之間的實體關系。這種關系涉及到從一個公司投資到另一個公司,例如母公司和子公司或分支機構等。此外,這種申請是用於相關企業間管理人員的調換。在EB-1(c) 申請中,美國公司是申請人,派來的外國管理人員是受益人。在遞交EB-1(c) 申請前,美國公司必須已經存在至少一年以上。遞交EB-1(c) 申請前,持有臨時L-1A簽證的外國人可作為受益人。

EB - 5類是專為投資美國新公司或陷於困境的企業或區域中心的公司的個別人設計的。個人不需要與任何海外公司有關。投資者在美國的投資可能會有各種不同的形式。在EB-5申請中,個人投資者既是申請人又是受益人。

(2)資金來源和投資額:在EB-1(c) 情況下,通常美國移民局會看海外公司與美國公司的初始投資。但是,並沒有對EB-1(c) 類的投入資金量有硬性要求,因為此類別是為了促進美國和外國的貿易關系。如果美國的公司是海外母公司相對較新的投資,移民局往往需要從海外公司資金轉移到美國公司的證據。美國移民局沒有為EB-1(c) 設置最低投資額,但投資金額必須合理,以維持新辦公室的費用及生意運轉費用。在實踐中,我們曾看到對美國子公司10萬或20萬美元的初始投資,當美國公司開始運作後, 這些EB-1(c) 申請便會被批準的事例。

EB-5要求相對比較嚴格,因為它成立的目的是為了吸引外國人在美國投資,並為美國公民和永久居民提供就業機會。投資人必須為美國企業提供至少50萬美元的投資,一些情況下,要求100萬美元的投資。此外,投資人必須通過書面證據證明用於投資的錢屬於他或她自己合法所得。

以EB-5為例,資產如果是直接或間接通過非法手段所得,比如通過犯罪所得的資本是不被接受的。實際上,移民局對資金合法性的審查是非常嚴格的。現金,設備,存貨,其他有形財產,現金等價物,以及受投資者擁有的資產擔保的債務是EB-5投資可以接受的。相反,對EB-1(c) 沒有合法性的要求。

(3)移民局審查的重點:在EB-1(c) 申請中,移民局強調企業結構的建立和申請美國公司的經營。EB-1(c) 成功的關鍵在於證明提交申請的美國公司已經成立了公司結構,將允許外國人擔任高級別管理人員,而不是僅僅從事日常工作或對一線工人進行監督。因此,在一般情況下,要求有5-7名全職員工,建立法人結構以滿足要求。此外,美國的公司必須具有相應的收入業務。

在EB-5申請中,移民局的審查重點是資金的實際轉移,資產來源的合法性,以及是否投資創造了至少10個美國工人全職就業機會。如果移民局批準“區域中心” 的投資,直接及間接創造的10個就業機會也會滿足提供就業機會的要求。

(4)外國人的地位和作用:在EB-1(c)申請中,外國人的職位必須是從事高級管理工作, 涉及制定政策,重大決策和/或其他較低的管理下屬人員的管理。這些工作通常被認為是圍繞著美國公司的結構而進行的。

EB-5申請並不要求雇主聘用或雇主支持。投資一個新公司和陷入困境的企業,投資者必須參與公司的日常管理。投資者可以從事的職位包括企業管理人員,董事會成員等,如果投資者是按照區域中心計劃申請的,他/她並不需要從事日常管理工作,投資者也不需要在投資地點生活。

(5)個人資歷:EB-1(c)申請中的管理人員在過去3年中為海外公司擔任管理人員要達到至少1年時間。沒有最低的教育或經驗要求,但外國人必須有能力擔任提供的職位。

EB-5申請對申請人沒有教育或經驗的要求,也沒有投資經驗或具體技術技能方面的要求。

(6)申請人及表格:EB-1(c) 的I-140是雇主支持的申請,這意味著合格美國公司是申請人,雇員是受益者。提交了EB-1(c) 申請時,I-140表格是職業移民申請。EB-5申請中,投資者必須提交I – 526申請表。外國投資者是申請人,沒有雇主支持。

(7) 所需文件:在EB-1(c) 類別的申請以及申請表格中,對於提供的經理或主管領導職位,雇主須提交一份工作職責的書面說明。雇主還需要提供提出申請的美國實體公司和外國公司之間業務關系的證據。美國實體公司和外國公司須提供一些公司條例或章程, 以及財務單據,包括諸如報稅表,銀行對賬單,主要商業合同,發票樣本,市場營銷文件,辦公室租賃,主要辦公室的照片,公司的組織結構圖等。

國外申請人也必須提供材料證明他/她符合該職位的工作要求。

-By 張哲瑞
張哲瑞聯合律師事務所提供 | Email: jzhang@hooyou.com | www.hooyou.com | 事務所電話:1-800-230-7040 免責聲明:本文僅代表張哲瑞律師個人觀點,財經日報登载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其原創性以及文中陳述文字和內容未經本報證實,對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內容、文字的真實性、完整性、及時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證或承諾,請讀者僅作參考,並請自行核實相關內容。

相關新聞內容

讀者評論

發表你的評論:


簽名: 登錄 | 註冊 本站保留不刊登無關和不雅評論的權力。

社區熱門文章

在twitter上Follow US 在新浪微博上Follow US 在Google上Follow US
  • 律師
  • 地產經紀

移民簽證律師 - 張哲瑞

張哲瑞聯合律師事務所 專長於科技職業移民及特殊技能移民。本著" 真誠服務,注重效果" 的精神,張哲瑞律師團隊為無數華人贏得了在美國的移民權益。

Web: http://www.hooyou.com
E-Mail: jzhang@hooyou.com
Tel: 1-800-230-7040

投資移民及跨國經營法律律師 - 申建明

申教授律師行主營EB-5投資移民及L-1/EB-1c跨國經營法律業務。申建明律師是為數不多的EB-5律師之一,擔任7個EB-5區域中心的簽約合作律師。

我行擔任多家跨國公司法律顧問,處理跨國經營中的諸多法律問題,並為跨國主管申請L-1A工作簽證以及EB-1c永久居住權。

212-488-6888
info@shenlaw.com.

科技人才移民律師 - 范毅禹

范毅禹律師生於台灣,就讀於法國巴黎高等社會科學院(Ecole Des Hautes Etudes Sciences Sociales),研究社會經濟史。 一九八七年赴美國攻讀法律,獲JD學位並通過律師資格考試。

範律師專長於科技人才移民,一九九五年以來,又專注於EB-1,EB-2傑出人才移民和國家利益優先豁免申請等專業領域,在其中獨占鰲頭。 此舉不僅在中國律師中領先群倫,在美國律師中也屈指可數。

商業、專利、商標等方面的法律業務 - 鄭樸捷

鄭樸捷律師畢業於北京清華大學,在美國弗吉尼亞大學攻讀物理五年。之後五年為Fujifilm的美國分部工作,負責新產品的開發、美國市場評估、及新產品投放。

他曾為多個公司、政府部門提供諮詢,包括美國國防部、ARCO等。鄭律師為大型上市公司提供諮詢,在新產品開發、公司運作、 併購、公司數據蒐集及處理、及各類談判積累了大量的經驗。

  • 本日熱點
  • 一週熱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