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許大家都習慣將投資移民與成功的企業家或職業人士相聯繫,並不認為F-1類學生能與投資移民掛上鉤。其實不然,通過策略規劃,F-1留學生的投資移民不僅是可能的,而且已有成功案例可證。
由於美國移民法規定,21歲以上成年子女不能再作為家庭成員與父母一起移民美國,所以許多成功的商業或職業人士無法通過自己的投資移民為在美留學的21歲以上子女帶來直接綠卡利益。然而,父母可以通過贈與的方式將財產轉移至成年子女,由成年子女通過EB-5投資移民渠道獲得綠卡。
根據我們的實踐,在操作父母子女贈與的EB-5投資移民申請過程中,要特別注意以下幾點:
1.雖然EB-5投資移民在法律上只要求證明申請人的資金合法來源,但在父母贈與下獲得投資資本的子女申請人,不僅要在申請中證明合法贈與財產的過程,而且更要著重證明贈與人(父母)的財產合法來源和財產延續過程。一般而言,父母過去五年所有稅收記錄和其他(不限於五年)證明財產合法來源的文件都應像父母是申請人一樣精心準備。移民局在實踐中不僅只停留在最後一步贈與的合法性,更在乎證明贈與人財產獲得過程的合法合理性。
2.資金轉移的路線:一般而言,最好是先完成一個完整的贈與過程, 將投資資金(如果投資項目要求是50萬美金的,一般建議過60萬左右),先從父母賬戶轉入成年子女的賬戶。對於已在美國留學的成年子女,獲得贈與的財產並無美國稅收上的負擔。其次再由成年子女將資產投入EB-5投資項目。在實踐中,也有父母直接從國外將款項匯入美國的區域中心投資項目。如果是這種情況,一定要在轉賬匯款單上註明是為其子女(註明姓名)的投資而匯款,另外要用適當文件形式簽署贈與證明。
3.先審查資金來源再投資為妥:我們在實踐中見到有投資人匆匆將資金注入EB-5投資項目,再開始找律師辦理移民申請。其實,這樣運作風險較大,一般建議是先由律師審查資金來源和路線是否符合法律要求,再進行投資為妥,以便減少風險。
4.特別注意移民傾向問題:一般而言,父母贈與子女投資,如果成年子女在美是F-1身份,應與律師聯繫,技巧性設計投資移民申請時機。因為一旦提交EB-5移民申請,申請人就可能因移民傾向不能再獲得F-1簽證,所以穩妥做法是在快畢業時開始準備,在畢業快到或OPT期間提交投資移民申請。如果能夠獲得H-1B或H-4身份,那便無後顧之憂,因為H-1B或H-4身份不受移民申請影響。
結語:
我們在實踐中遇到越來越多的學生通過家庭的贈與申請投資移民,且見過成功獲批案例。但是,EB-5投資移民亦有不少潛在風險。即使已獲臨時綠卡,但如果投資項目運作不利,二年後在轉正式綠卡時也將面臨被拒風險,進而失去綠卡身份。因此大家一定要考慮自己和家庭的風險承受能力,精心選擇投資項目。
周健律師是張哲瑞聯合律師事務所的主任律師,有著十多年的商務職業投資移民法經驗。如果你個人有EB-5問題,請將個人具體的財產來源、總額及基本家庭情況寫電子郵件至jzhou@hooyou.com。周健律師會通過初步審查,提供服務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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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周健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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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移民及跨國經營法律律師 - 申建明
申教授律師行主營EB-5投資移民及L-1/EB-1c跨國經營法律業務。申建明律師是為數不多的EB-5律師之一,擔任7個EB-5區域中心的簽約合作律師。
我行擔任多家跨國公司法律顧問,處理跨國經營中的諸多法律問題,並為跨國主管申請L-1A工作簽證以及EB-1c永久居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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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人才移民律師 - 范毅禹

范毅禹律師生於台灣,就讀於法國巴黎高等社會科學院(Ecole Des Hautes Etudes Sciences Sociales),研究社會經濟史。 一九八七年赴美國攻讀法律,獲JD學位並通過律師資格考試。
範律師專長於科技人才移民,一九九五年以來,又專注於EB-1,EB-2傑出人才移民和國家利益優先豁免申請等專業領域,在其中獨占鰲頭。 此舉不僅在中國律師中領先群倫,在美國律師中也屈指可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