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經日報訊】近日,樓市方面開始行動。據悉,住建部與國家外匯管理局近日印發《關於進一步規範境外機構和個人購房的通知》,文件規定,境外個人只能在境內購買一套用於自住的住房,而境外機構只能在注冊城市購買辦公所需的非住宅房屋。
文件要求:各地房地產主管部門在辦理境外個人的商品房預售合同備案和房屋產權登記時,除應當查驗《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房屋登記辦法》規定的材料及驗 證購房人持有的房屋情況外,還增設了查驗資質環節,其中包括:有關部門出具的境外個人(不含港澳臺居民和華僑)在境內工作超過一年的證明;港澳臺居民和華 僑在境內工作、學習和居留的證明;境外個人名下在境內無其他住房的書面承諾。
文件要求:外匯指定銀行在為申請人辦理購房結匯時,應當嚴格審核境外機構和個人提交的申請資料,對於符合規定的,外匯指定銀行在為申請人辦理購房結匯手續後,應當嚴格按照相關規定,在外匯局直接投資外匯管理信息系統辦理即時備案登記。
而在境外機構方面,文件也同樣增設了查驗資質環節。包括有關部門出具的在境內設立分支、代表機構的批准文件和注冊證明;境外機構所購房屋是實際辦公所需的書面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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